警方提示:养犬人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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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养犬登记 1.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、年审和免疫制度;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。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。 2.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,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,取得犬只免疫证明。 3.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,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,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。 4.个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 (1)养犬人的身份证; (2)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; (3)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。 5.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,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 (1)单位主体资格证明,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; (2)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; (3)独立场所及犬笼、犬舍、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等的相关证明; (4)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。 (二)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1.(1)按照本条例规定,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、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; (2)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合租屋内饲养犬只; (3)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; (4)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; (5)不得组织、参与"斗犬"活动; (6)不得遗弃、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; (7)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; (8)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; (9)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; (10)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冒用、转让、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; 2.携犬外出时,在严格管理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1)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; (2)用犬绳牵领犬只,小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;大中型犬应当用长度为一米以下的犬绳,并为犬只佩戴嘴套; (3)在楼道、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,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、贴身携带犬只、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; (4)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; (5)携带清洁用具,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; (6)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、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; (7)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圈养,因免疫、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,应当将其装入犬笼; (8)不得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乘坐出租汽车的,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,可以携带体重不超过10千克、身高4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,并为犬只佩戴嘴套,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、犬笼,或者怀抱。 3.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: (1)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办公区; (2)学校教学区、学生食宿区、医院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 (3)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; (4)候车(船、机)厅等公共场所,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; (5)文物保护单位; (6)餐饮场所、宾馆、商场、公共浴室; (7)黄河风情线、公共绿地、城市公园、广场、商业步行街范围内由市、区(县)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的区域; (8)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。 本条例中的黄河风情线是指位于黄河城区段两岸,南至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北边缘线,北至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南边缘线,实际已经建成的供市民休闲游览的区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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