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70-1 條
第 170-1 條
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,指以混凝土空心磚疊砌,並以鋼筋補強之結構牆、鋼筋混凝土造過梁、樓板及基礎所構成之建築物,結構牆應在插入鋼筋與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。
第 170-2 條
第 170-2 條
1
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,應符合規範規定。其配置應使建築物分割面積成矩形為原則。
2
建築物之外圍與角隅部分,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 T 型或 L 型。
第 170-3 條
第 170-3 條
1
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,應符合規範規定。
2
建築物各樓層之牆厚,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。
第 170-4 條
第 170-4 條
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:
一
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,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。
二
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。
第 170-5 條
第 170-5 條
結構牆配筋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
配置於結構牆內之縱筋與橫筋(剪力補強筋),其標稱直徑及間距依規範規定。
二
於結構牆之端部、L 形或 T 形牆角隅部、開口部之上緣及下緣處配置之撓曲補強筋,其鋼筋總斷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。
第 170-6 條
第 170-6 條
結構牆之開口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
開口部離牆體邊緣之最小距離及開口部間最小淨間距,依規範規定。
二
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,其設置要求依規範規定。
第 170-7 條
第 170-7 條
結構牆內鋼筋之錨定及搭接,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
結構牆之縱向筋應錨定於上下鄰接之過梁、基礎或樓板。
二
結構牆之橫向筋原則上應錨定於交會在端部之另一向結構牆內。
三
開口部上下緣之撓曲補強筋應錨定於其左右之結構牆。
四
鋼筋錨定及搭接之細節,依規範規定。
第 170-8 條
第 170-8 條
結構牆內鋼筋保護層厚度依規範規定,外牆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。
第 170-9 條
第 170-9 條
1
過梁之寬度及深度依規範規定。
2
未與鋼筋混凝土屋頂板連接之過梁,其有效寬度應符合規範規定。
第 170-10 條
第 170-10 條
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,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,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,其最小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。
第 170-11 條
第 170-11 條
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之下列事項,應符合規範規定:
一
圍牆高度及厚度。
二
連續牆基礎之寬度及埋入深度。
三
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。
四
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。
五
圍牆內縱筋及橫筋之配置、扶壁、扶柱內鋼筋之配置及鋼筋之錨定與搭接長度。